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33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陳又瑜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 陳柏州林芮名陳文政林正欣 等毀損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自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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