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43號原告 陳建宏
陳怡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被告 陳萬全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次庭期另傳訊證人 林上鈞 到庭。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