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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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附表編號一至三之備註欄括弧內所載:「編號一與三」之部分,更正為「編號一至三」)。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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