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569號
反訴原告 林建宇
反訴被告 王孜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
二、經查,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246,250元(見本院卷第121頁),因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0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不得適用小額程序,且兩造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無合意,本院亦認本件反訴以小額訴訟審理並不適當,則反訴原告之反訴有違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其反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