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055號

原告 張健龍

被告 許國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事實理由過於簡略無從特定訴訟標的,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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