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055號
原告 張健龍
被告 許國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事實理由過於簡略無從特定訴訟標的,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