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城小字第131號

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保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9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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