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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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載之刑,附表編號三之犯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肅清煙毒條例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三之犯罪經減刑後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個月,應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3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受刑人陳志志守守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毒品罪│施用毒品罪│偽造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6│││年6月│年2月│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肅清煙毒條│刑法第216│││例第9條第│例第9條第│、第210條│││1項│1項││├───────┼─────┼─────┼─────┤│犯罪日期│82年6月間│84年3月22│91年7月14│││某日至83年│日│日至92年9│││6月9日││月22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臺灣臺北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署│署││查及││││││││││││├───┼─────┼─────┼─────┤│案│年│83│84│93││年├───┼─────┼─────┼─────┤││字│偵│偵│偵││號├───┼─────┼─────┼─────┤│度│號│288│6997│1198│├───┼───┼─────┼─────┼─────┤││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臺北地│臺灣士林地││最││院│方法院│方法院││├─┬─┼─────┼─────┼─────┤││案│年│83│84│94││後│├─┼─────┼─────┼─────┤│││字│上訴│訴│訴緝│││號├─┼─────┼─────┼─────┤│事││號│5835│1093│36││├─┼─┼─────┼─────┼─────┤││判│年│83│84│94││實│決├─┼─────┼─────┼─────┤││日│月│10│5│9│││期├─┼─────┼─────┼─────┤│審││日│26│31│20│├───┼─┴─┼─────┼─────┼─────┤││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臺北地│臺灣士林地││││院│方法院│方法院││├─┬─┼─────┼─────┼─────┤│││年│83│84│94││確│案├─┼─────┼─────┼─────┤│││字│上訴│訴│訴緝││定│號├─┼─────┼─────┼─────┤│││號│5835│1093│36││日├─┼─┼─────┼─────┼─────┤││確│年│83│84│94││期│定├─┼─────┼─────┼─────┤││日│月│10│7│10│││期├─┼─────┼─────┼─────┤│││日│26│6│1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第2條1項│第2條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9月│1年7月│3月││││││├───────┼─────┼─────┼─────┤│原執行案號│士林地檢84│士林地檢84│士林地檢94│││年度執字第│度執助字第│度執字第│││65號│884號│37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