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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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9號原告甲○○
24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清償如附表一所示票號31376、31377、36421、36424號支票之借款債務新台幣(下同)84萬元,及為清償09243支票之借款債務100萬元,與被告於民國70年6月1日訂立委任契約,委任被告參與如附表二、三所示甲、乙合會之競標,並另與被告訂立委任契約,委託被告出售鋼琴1台、出售房屋1間等事務,並事先約定被告因該標會所取得之會款、出售鋼琴及房屋所得之價款,應用於抵銷原告所積欠被告之84萬元票據債務,被告因而取得甲會合會金285,833元、乙會合會金199,000元,並於70年
9月1日受領鋼琴價金7萬元、於70年9月24日受領出售房屋價款625,070元,是前開84萬元支票借款債務經抵銷後已不存在,又原告亦另清償原告現金40萬餘元,故被告共計受領1,465,004元,被告自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4張支票返還與原告,然因被告未返還前開4張支票,並擅自填載票載日期並予以提示,而持以取得本院71年度訴字第2910號確定民事判決,使原告受票據法處罰,因而損失328,500元,爰依支票返還之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前開損害云云。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28,500元及自90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原告之訴,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曾於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830號民事案件中追加第一備位之訴,主張:本院92年度士簡字第528號確定判決認定甲會合會金285,833元,已於70年6月1日抵銷被告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84萬元票款債務,而原告前依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㈥字第244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原告已清償被告共964,848元,則被告即不得將附表一所示4紙支票提示,且應返還予原告,詎被告竟於70年12月7日予以提示,使原告依當時有效票據法之刑罰規定,遭法院刑事判決科處罰金及拘役,致受有328,500元之損害;且原告依前述已清償964,848元及本院92年度士簡字第528號確定判決認定已抵銷系爭會款之金額,則原告合計共清償1,200,681元,扣除附表一所示之84萬元,上訴人超額給付360,681元,此為被告遲延返還支票造成上訴人之損害,爰依遲延給付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及被告不履行原有借貸清償契約之義務,依民法第255條、第256條規定解除原借貸清償契約,自得依同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回復原狀返還該超額清償之金額,併按約定之月利率3%計算之利息等情,該追加之訴,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准許追加,惟經法院判決駁回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830號民事確定判決1件在卷可稽。原告於本件就其受票據法處罰損失328,500元部分,亦係依據附表一所示4張支票返還義務遲延不履行之法律關係為主張,當事人及請求權基礎均同一,訴訟標的相同,自應為前開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830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開規定,就本件原告請求賠償票據法處罰損失328,500元部分,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附表一:
┌───┬─────┬─────┬─────┬─────┬─────┐│編號│付款人│票面│支票│發票│提示││││金額│號碼│日期│年月日│├───┼─────┼─────┼─────┼─────┼─────┤│一│台北市第十│十五萬元│31376│六十八年十│七十年十二│││信用合作社│││二月十六日│月七日七日│├───┼─────┼─────┼─────┼─────┼─────┤│二│同右│十四萬元│31377│六十八年十│同右││││││二月十五日││├───┼─────┼─────┼─────┼─────┼─────┤│三│同右│四十五萬元│36424│七十年十一│同右││││││月二十三日││├───┼─────┼─────┼─────┼─────┼─────┤│四│同右│十萬元│36421│七十年一月│同右││││││十五日││└───┴─────┴─────┴─────┴─────┴─────┘附表二:
┌────────┬───┬─────┬─────┬─────┬─────┐│合會期間│會首│會員人數│每期會款│開標時間│開標地點││(甲會)││(含會首)││││├────────┼───┼─────┼─────┼─────┼─────┤│69年5月起│乙○○│25會│一萬元││會首乙○○│││││││住處│└────────┴───┴─────┴─────┴─────┴─────┘附表三:
┌────────┬───┬─────┬─────┬─────┬─────┐│合會期間│會首│會員人數│每期會款│開標時間│開標地點││(乙會)││(含會首)││││├────────┼───┼─────┼─────┼─────┼─────┤│七十年六月起至七│乙○○│二十四會│一萬元│每月二日上│會首乙○○││十二年四月止││││午十一時│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