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57號
原   告  盛保羅 魔幻劇團
法定代理人  盛琦均
訴訟代理人  盛俊豪
被   告  陳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中午
十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並提出原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
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
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道具損壞新台幣(下同)3,500
元及請求自道具損壞起至回復原狀為止,按月給付原告營業
損失10,000元,嗣於本院108年4月17日具狀撤回營業損失之
請求致請求金額減縮為3,500元。是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
,既已因減縮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
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依法指定
辯論期日。
三、次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四、又原告訴訟代理人出國並非無法出庭之正當理由,因當事人
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若不克於期日到庭,可複委任其他代理
人或是由當事人本人出庭,故請原告或訴訟代理人於本次庭
期準時到庭,否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當事人兩造無正
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
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
訴。」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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