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895號
原   告  許金汝
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
被   告  張琮翔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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