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895號
原 告 許金汝
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
被 告 張琮翔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洪惠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895號
原 告 許金汝
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
被 告 張琮翔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