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38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白金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