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抗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抗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二六六號A
抗告人甲○○右列抗告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係自行投案,並無逃亡之虞,亦無串證或串供之必要,原審竟予羈押,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既遂罪,原審以其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仍有事證及證人尚待調查,認其罪嫌重大,經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並無不當,抗告人抗告意旨,以其自行投案並無逃亡、串證之虞為由,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徐宏志法官戴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銘添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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