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重仁
吳啟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人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十月十三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紀文勝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立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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