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甲○○ 即宏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七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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