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虎小字第1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朱書賢
被 告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貳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