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62號
參 加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劉福成
上列參加人就本件原告 黃金珠 等四人與被告 張春美 等四人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於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為訴訟告知
後具狀聲請參加訴訟,該項聲請,依同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參加人繳納。
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