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62號
參 加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劉福成
上列參加人就本件原告 黃金珠 等四人與被告 張春美 等四人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於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為訴訟告知
後具狀聲請參加訴訟,該項聲請,依同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參加人繳納。
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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