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50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胡欽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村○○○路○○巷14之
1號5樓,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潮州簡易庭
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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