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小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羅小字第28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曾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1月2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
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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