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02號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本院審理時,被告經傳喚及拘提均無著,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