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屢次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英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