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簡上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93年度簡字第295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3年度偵字第383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1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上訴並未敘明理由,竟遽指摘原判決不當,核非可採,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志龍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彭洪媛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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