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3.應受扶養人( 朱雲傑 、 朱怡慈 及 朱芳儀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應受扶養人(朱雲傑、朱怡慈及朱芳儀)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5. 陳明 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及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
6.債務人自陳對於臺東企銀之債務已轉賣資產管理公司,請提出資產管理公司之地址、所負債務之確切數額為何及債權之種類為何。
7.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8.陳明對於乙○○負債新臺幣46萬8,761元之債權債務關係發生時點,並提出資金往來證明。
9.北戰機車材料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自94年至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