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十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二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邱長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二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甲○○│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壹萬叁仟柒佰元│九四五五九三│1600││││行││││6304││││││││8│├─┼─────────┼─────────┼───────────┼────────┼────────┼──┤│2│甲○○│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貳萬零壹佰元│九四五五九四│1600││││行││││6304││││││││8│├─┼─────────┼─────────┼───────────┼────────┼────────┼──┤│3│甲○○│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壹萬貳仟壹佰元│九四五五九五│1600││││行││││6304││││││││8│├─┼─────────┼─────────┼───────────┼────────┼────────┼──┤│4│甲○○│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貳萬零肆佰元│九四五五九六│1600││││行││││6304││││││││8│├─┼─────────┼─────────┼───────────┼────────┼────────┼──┤│5│甲○○│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壹萬玖仟陸佰元│九四五五九七│1600││││行││││6304││││││││8│├─┼─────────┼─────────┼───────────┼────────┼────────┼──┤│6│甲○○│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肆萬陸仟柒佰元│九四五五九八│1600││││行││││6304││││││││8│├─┼─────────┼─────────┼───────────┼────────┼────────┼──┤│7│甲○○│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壹拾陸萬伍仟貳佰│九四五五九九│1600││││行││元││6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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