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四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提起公訴,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辯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按其起訴之程序違背上開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經法院限期命公訴人補正,公訴人如猶故延不遵者,則應視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自明。
二、查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起訴書內未具備被告 張瓊月 之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法律上必備之程序,嗣雖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裁定命公訴人補正,並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合法送達該裁定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佐,然公訴人猶仍逾越期限延不遵命補正被告之上揭資料,是公訴人所提本訴,顯已違背提起訴之程序規定,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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