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連成預拌水泥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原告應偕同下列之人到庭:
(一)證人 呂金塗許家豊林國明林國勇郭榮全林聖英孫永昌
(二)電腦、桌椅之出賣人。
三、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預拌混凝土價額之證明文件。
(二)陳報 林己翔 與原告間為何關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蘇錦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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