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訴字第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送達被告不合法及認有訊問證人丙○○、甲○○之必要,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毓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