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及乙○○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事
件,經查:本件非訟事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
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
費;另請補提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本件存證
信函遭退回之信封原本。逾期不繳或不補正,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