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508號
上訴人即 乙○○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2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