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58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