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歐一熹 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定期轉租契約提出本件聲請,惟依系爭契約
第9條約定: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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