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和增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伍佰零陸元,折合銀元為貳拾捌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銀元參仟壹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肆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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