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98年度執聲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5月15日、3月、7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3月20日以法矯字第0980010792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12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11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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