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丁○○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四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賴玉山~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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