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2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宏順
訴訟代理人  曾姵綸
被   告  邱煌昌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一造即原告為商號法人,提起民事小額事件,依法並
無以定型化契約為合意管轄之適用,核先敘明。而查本件原
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即已設在臺北市○○區○○街○○○號
二樓,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所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准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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