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吉(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1615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合計貳點零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粉末2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5年1月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勝吉於104年11月29日死亡,其所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6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雲林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不起訴處分書各
1份(見毒偵卷第16至17頁)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
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鑑定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14公克、1.93公克)等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1月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20頁),足證上揭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用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