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689號
先位 原告 莊椏情
周法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
備位 原告 樂活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法德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 告 黃崇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19日上
午9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