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呂秋香
相 對 人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
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發函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函
文業於民國102年6月10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繳
。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茲有附言者,相對人業於民國91年7月8日廢止登記
在案,經股東會議決議由邱垂麟為清算人,並經本院96年度
司字第168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有公司變更登
記表、股東同意書在卷可稽,惟未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有
本院查詢紀錄附卷可考,故自應以邱垂麟為其法定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固向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司所在地「桃園縣
桃園市○○○路○段○號5樓之2」送達遭退回,惟法定代
理人邱垂麟之住所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有
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非不得對邱垂麟
上開戶籍地址之住所為意思表示之送達,自難認相對人之應
為送達處所不明,是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核與聲請公示
送達之法定要件不符,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