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辜書中
相 對 人  劉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領回擔保金事件,擬依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向對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
,惟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
合法送達與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
出相對人戶籍謄本、通知函及退件信封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