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多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英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4,37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