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銘相 於民國89年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9年1月4日至民國119年1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第三人林銘相於民國88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99年2月21日,詎屆期第三人林銘相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480,119元及利息與違約金,嗣第三人林銘相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票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南州│牛埔││92│建│0│63│39│66分之│││││││││││││1││├──┼───┼────┼──┼──┼───┼─┼──┼──┼────┼───┼─────┤│002│屏東│南州│牛埔││92-11│旱│0│0│30│66分之│││││││││││││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20○○○鄉○○路10│牛埔段92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41.86、2樓41.86、3│陽台面積17│全部│││││巷15號││造、三層樓│樓41.86、夾層12.79合計│.88、平台││││││││房│138.37│面積3.78、││││││││││屋頂突出物││││││││││面積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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