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81號聲請人 岳方銘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聲請人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應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岳方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而本院於審酌被告前開羈押事由時,業已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之意旨,就被告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所犯罪名之刑度、有無勾串共犯之虞及是否具羈押之必要性等要件,依卷附事證詳予審認。另共犯綽號「 阿強 」之男子尚未到案,仍有勾串共犯之事實存在,且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而本院已定100年6月22日進行審理,如予停止羈押恐難確保審判之進行,因而可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均尚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