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 廖謝剩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陳永川
陳金陣 陳明賢 陳俊冀 陳邦記 陳振輝 陳建色 陳建置 陳建中 陳聰堯 陳泰岳 陳秀月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中市政府建設局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90,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