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何幸一
何榮欽 何貴森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東煌 原告 何源芳
何壽雄 何錫欽 何奇銘 何深淵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錫城 原告與祭祀公業 何合季何合誠季 (管理人 何金三 )間因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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