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偉鐘劉沛晴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2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4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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