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頂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銘坤 被上訴人即原告 涂新興 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