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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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承芳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曾因相
同案件,先於民國90年間經本院以90年度交簡字第49號判決
判處罰金銀元12,000元確定,於91年1月15日執行完畢;又
於93年間經本院以93年度士交簡字第1799號判決判處拘役50
日確定,於94年4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