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0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07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李艾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如表所示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判決正本之所附之附表,應補正如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又原判決正本漏未附上附表,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