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77號

原告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訴訟代理人 林鈞郁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沛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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