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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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漢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有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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