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六三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載被告設籍大陸地區湖南省衡陽市○○○路○號,但於審理中又稱被告實際上已赴美,顯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惠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英寬